国家网信办发布《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指南(第一版)》,指导和帮助个人信息处理者规范、有序备案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并对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方式、备案流程、备案材料等具体要求作出了说明。
根据《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订立标准合同的方式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应当在标准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备案。5月3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正式发布《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指南(第一版)》,为指导和帮助个人信息处理者规范、有序开展备案工作,现将广东省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工作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所在地为广东的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订立标准合同的方式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情形:
(一)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
(二)处理个人信息不满100万人的;
(三)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不满10万人的;
(四)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敏感个人信息不满1万人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网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采取数量拆分等手段,将依法应当通过出境安全评估的个人信息通过订立标准合同的方式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严格按照《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指南(第一版)》要求准备以下材料。为提高备案工作效率,个人信息处理者先将备案材料电子版(正式扫描件PDF版和WORD版,光盘)提交所在地级以上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经材料完整性检查后,由所在地级以上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送广东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电子版材料预审通过后,个人信息处理者送达书面材料(胶装)并附带材料电子版(光盘)至广东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电子版应当提供与纸质材料一致的PDF扫描件和WORD版,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完成材料查验后通知个人信息处理者备案结果。个人信息处理者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交虚假材料的,按照备案不通过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020-87196446(来电咨询请明确告知备案主体基本信息)。为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出境活动,现将我省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工作安排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指南(第一版)》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通过订立标准合同方式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且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向河北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网信办”)备案标准合同:3.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不满10万人的;4.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敏感个人信息不满1万人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网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个人信息及敏感个人信息的界定,可参考《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GB/T35273-2020)。(1)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传输、存储至境外;(2)个人信息处理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存储在境内,境外机构、组织或个人可以查询、调取、下载、导出;2.备案主体。须为法人实体,且备案主体应与标准合同境内签署方一致。如多家独立法人企业同属一家集团公司,可由集团公司作为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主体。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可代替总部或子公司备案。3.备案数据量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采取数量拆分等手段,将依法应当通过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个人信息通过订立标准合同的方式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在标准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送达书面材料并附带电子版(PDF格式、光盘刻录)的方式,向省网信办备案。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维明南大街79号 河北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个人信息处理者在确认符合备案条件、完成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的基础上,按照材料清单模板(范本)及要求完成材料提交。1.材料查验。省网信办收到纸质、电子版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查验,并通知个人信息处理者备案结果。2.通过备案。省网信办出具《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通过通知书》,并发放备案编号。3.未通过备案。省网信办出具《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未通过通知书》,并说明原因。需要补充完善材料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补充完善材料并在10个工作日内再次提交。超过补充材料时限,视为个人信息处理者自动放弃,本次备案结束。在标准合同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重新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补充或重新订立标准合同,并履行相应备案手续。1.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目的、范围、种类、敏感程度、方式、保存地点或者境外接收方处理个人信息的用途、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延长个人信息境外保存期限的;2.境外接收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和法规发生变化等可能影响个人信息权益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在标准合同有效期内补充订立标准合同的,应当向省网信办提交补充材料;重新订立标准合同的,应当重新备案。补充或者重新备案的材料查验时间为15个工作日。个人信息处理者对所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提交虚假材料的,按照备案不通过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咨询时间:工作日09:00—11:30,14:30—17:30 咨询电话:0311-87909716(一)适用主体。所在地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个人信息处理者。(二)适用情形。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订立标准合同的方式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向兵团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下简称“兵团网信办”)备案标准合同:3.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不满10万人的;4.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敏感个人信息不满1万人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网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采取数量拆分等手段,将依法应当通过出境安全评估的个人信息通过订立标准合同的方式向境外提供。1.备案主体,须为法人实体,且备案主体应与境内合同签署方一致。如多家独立法人企业同属一家集团公司,可由集团公司作为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主体。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不可代替总部或子公司备案。2.个人信息及敏感个人信息,可参考《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GB/T35273-2020)进行判定。3.个人信息出境行为包括:个人信息处理者将在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传输、存储至境外;个人信息处理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存储在境内,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查询、调取、下载、导出;国家网信部门规定的其他个人信息出境行为。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在标准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送达书面材料并附带材料电子版的方式,向兵团网信办备案。电子版应当提供与纸质材料一致的PDF扫描件,可使用光盘或者其他存储介质。个人信息处理者备案标准合同,应按照《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指南(第一版)》要求进行材料准备,提交以下盖章材料并按顺序整理:个人信息处理者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交虚假材料的,按照备案不通过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1.兵团网信办收到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材料进行查验并告知查验结果。2.通过备案的,兵团网信办向个人信息处理者出具《备案结果通知书》并发放备案编号。3.未通过查验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依据兵团网信办出具的问题清单逐项补充完善备案材料,并于10个工作日内再次提交。在标准合同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重新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补充或者重新订立标准合同,并履行相应备案手续:1.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目的、范围种类、敏感程度、方式、保存地点或者境外接收方处理个人信息的用途、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延长个人信息境外保存期限的;2.境外接收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和法规发生变化等可能影响个人信息权益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在标准合同有效期内补充订立标准合同的,应当向兵团网信办提交补充材料;重新订立标准合同的,应当重新备案。补充或者重新备案的材料查验时间为15个工作日。咨询电话:0991-2899091(来电请明确告知主体信息)咨询时间:工作日10:00-14:00,16:00-20:00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指南(第一版)》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与境外接收方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以下简称标准合同)的方式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应当在标准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备案。为指导和帮助所在地为山西的个人信息处理者规范、有序备案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制定本指引。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订立标准合同的方式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向山西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网信办”)备案标准合同:3.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不满10万人的;4.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敏感个人信息不满1万人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网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采取数量拆分等手段,将依法应当通过出境安全评估的个人信息通过订立标准合同的方式向境外提供。1.备案主体,须为法人实体,且备案主体应与境内合同签署方一致。如多家独立法人企业同属一家集团公司,可由集团公司作为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主体。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不可代替总部或子公司备案。2.个人信息及敏感个人信息,可参考《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GB/T35273-2020)进行判定。3.个人信息出境行为包括:个人信息处理者将在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传输、存储至境外;个人信息处理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存储在境内,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查询、调取、下载、导出;国家网信部门规定的其他个人信息出境行为。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在标准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送达加盖鲜章的书面材料并附带材料电子版的方式,向省网信办备案,电子版可使用光盘或者其他存储介质。个人信息处理者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按照《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指南(第一版)》提供模板,对个人信息出境行为开展自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完成整改,形成《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个人信息处理者备案标准合同,应按照《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指南(第一版)》要求进行材料准备,提交以下盖章材料并按顺序整理:个人信息处理者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交虚假材料的,按照备案不通过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备案结果分为通过、不通过。通过备案的,省网信办向个人信息处理者发放备案编号;不通过备案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将收到备案未成功通知及原因,要求补充完善材料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补充完善材料并于10个工作日内再次提交。在标准合同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重新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补充或者重新订立标准合同,并履行相应备案手续:1.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目的、范围种类、敏感程度、方式、保存地点或者境外接收方处理个人信息的用途、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延长个人信息境外保存期限的;2.境外接收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和法规发生变化等可能影响个人信息权益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在标准合同有效期内补充订立标准合同的,应当向省网信办提交补充材料;重新订立标准合同的,应当重新备案。补充或者重新备案的材料查验时间为15个工作日。备案材料递交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五一路36号6号楼211室。咨询电话:0351-5236020(工作日上午9:30-11:30,下午15:00-17:00,来电时需明确告知来电主体信息)。江苏省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指引(第一版)
为指导和帮助个人信息处理者规范、有序备案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保障个人信息安全跨境流动,江苏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根据《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以及《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指南(第一版)》,制定本指引。